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一、周礼 1 ,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定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2 ,周礼的“五礼”分类法:吉凶军宾嘉。 吉礼——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 凶礼——丧亡殡葬; 军礼——行军动众; 宾礼——朝聘盟会; 嘉礼——婚冠饮宴; 3 ,实质:“别”——等级秩序,即“亲亲”、“尊尊”。 4 ,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等贵贱”、“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西周婚姻制度 1 ,婚姻形式: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 2 ,婚姻条件: 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 “五不娶”(逆家子,乱家子,世有刑人,世有恶疾,丧妇长子不取) 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婚姻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核心是纳采和纳币。这是中国古代实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 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种主要形式。 共性:1 ,本质相同——都是维护国家政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 2 ,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 ,相互作用——礼的约束力靠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刑的制定以礼的精神作指导; 区别:1 ,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 2 ,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其适用的等级性。 四、西周诉讼审判制度之“五声听狱讼” 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眼神几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确定其口供的真实性。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早的运用,相对神明裁判是一大进步。 五、战国时期法制变革之魏国李悝——《法经》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 1,结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 2,内容: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 3,立法宗旨:《法经》的立法宗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