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庆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夏庆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二中民终字第 21857号 上诉人夏庆杰,男,1970 年8 月 29 日出生,汉族,北京展览馆宾馆销售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广安胡同 4 号。 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市场街 20 号 18-20 层。 负责人徐海峰,总经理。 委 托 代 理 人 秦 自 强 , 男 ,1962 年 4 月 20 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委 托 代 理 人 贾 文 丛 , 男 ,1985 年 1 月 12 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夏庆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 2755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XX 年 11 月 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程慧平、周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庆杰在一审中起诉称:1990 年,夏庆杰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宣武公司进行投保,被告知“保险合同中的年交保费金额及领取年龄在投保以后随时可增加,也可减少或退保”,并指出保险证中批改事项一栏为变更内容的记载栏。夏庆杰于 20XX、20XX 年初交纳保费时,要求人寿公司变更年交保费及领取年龄被拒绝。20XX 年,夏庆杰申请对年交保费金额和领取年龄进行变更,人寿公司要求夏庆杰在申请书中注明“以后不再变更”的内容后,才同意对领取年龄进行变更。之后,夏庆杰再次提出申请变更年交保费金额,人寿公司提出该险种赔钱、属集团业务已停办为由拒绝变更。现夏庆杰诉至法院,要求人寿公司予以变更年交保费金额将原合同年交保险费由 300 元变更为 6000元及自 2026 年起每月领取养老金 11 000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人寿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20XX 年 2 月 12 日,经上级单位批准,人寿公司允许夏庆杰对领取年龄由 50 岁变更为 55 岁,夏庆杰已承诺不再变更,现夏庆杰要求变更年交保费金额和领取养老金金额,已违反其承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内容,现夏庆杰强迫人寿公司变更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第三、涉案险种已于 1997 年停办,国家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