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春秋战国 ★★★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
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
《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
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