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讲义: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 “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 年 63 题 B 项考) 2.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3.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05 年考)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影响: 1. 西周的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2.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礼的内容与性质: (一).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二)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家族范围内)与“尊尊”(社会范围内)
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三)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1.完全具有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实际的调整作用
(三)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