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目标 1 为加强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效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规范我国海事履约工作,依照《国际海事组织法律文件实施规则》,制定本规则。 战略 2 为了实现本规则制定的目标,海事主管机关应: .1 制定海事履约总体战略,以保证其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 .2 建立海事履约战略的监控、评估制度,以保证相关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3 建立海事履约战略的持续审议制度,以实现、保持并持续改进海事履约的总体成效和能力。 总则 3 按照条约法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的一般规定,国家立法机构制定颁布履约法律和法规,海事主管机关应根据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组织策划、配置资源、执行监督等工作,以确保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4 海事主管机关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时,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将损害和风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者从一种污染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污染形式。 范围 5 本规则适用于涉及以下方面的国际海事公约: .1 海上人命安全。 .2 防止船舶污染。 .3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4 载重线。 .5 船舶吨位丈量。 .6 海上避碰。 在制定履约政策、法律、技术规范和行政管理制度时,海事主管机关应对以下事项做出部署和安排: .1 管辖权。 .2 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限。 .3 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定。 .4 国际海事公约的公告。 .5 执行法规的行政安排。 .6 检验、审核、批准、发证、监督、检查、验证行为。 .7 被认可组织及验船师的选择、认可、授权和监督。 .8 调查行为。 .9 向国际海事组织及其它主管机关通报情况。 履约立法和安排 6 当新的国际海事公约或现有国际海事公约的新修正案对我国生效时,海事主管机关应在国内立法和基础设施保障方面具备履约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 国内立法应确立海事主管机关对中国籍船舶在行政、技术和社会事务方面的管辖权和控制权,特别是为制定船舶登记、检查、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法律基础。 .2 国内立法应为海事主管机关提供法律基础,以便海事主管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包括相关调查和处罚程序。 .3 海事主管机关应提供充足的海事管理专家和人员,以协助国内法的制定和颁布。 .4 海事主管机关应具备充足的海事方面的专业人员,履行公约规定的国家义务。 信息沟通 7 海事主管机关应向所有相关方通报第 2 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