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附表。 1.2 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范围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1.3 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2.1 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2.1.1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2.1.2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2.1.3 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2.2 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 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 有效 防静电措 施 ,可不受 上 述 限 制 。当可燃液体输送管线上 装有过滤 器 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 过滤 器 至 装料 之 间应有 30s 的缓 和时间。如满 足不了 缓 和时间,可配 置 缓 和器 或采取 其他 防静电措 施 ,进液管与 所 配 缓 和器 (管)对 照 见附表。 2.3 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 到 : 2.3.1 严 禁 从 储罐上 部 注 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2.3.2 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2.3.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2.3.4 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其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2.3.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2.4 可燃液体调合 2.4.1 其中有1 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2.4.2 丙A 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2.5 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2.5.1 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详见附表)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2.5.2 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2.5.3 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