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8 用 火 作 业 施 工 区 域 应 设 置 警 戒 线 , 与 用 火 作 业 无 关人 员 及 设 备 不 应 进 入 用 火 区 域 ; 用 火 作 业 人 员 应 在 用 火 点 的 上 风向 作 业 , 并 避 开 介 质 和 封 堵 物 可 能 射 出 的 方 向 。 3.3.19 针 对 高 风 险 的 特 级 用 火 作 业 ,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同时 ,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3.3.19.1 在 生 产 不 稳 定 的 情 况 下 不 应 进 行 带 压 不 置 换 用 火作 业 ; 3.3.19.2 应 预 先 制 定 作 业 方 案 , 落 实 安 全 防 火 措 施 , 必 要时 安 排 消 防 现 场 监 护 ; 3.3.19.3 用 火 作 业 所 在 单 位 应 预 先 通 知 生 产 调 度 部 门 及 有关 单 位 , 使 之 在 异 常 情 况 下 能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应 急 措 施 ; 3.3.19.4 应 在 正 压 条 件 下 进 行 作 业 , 并 保 持 作 业 现 场 通 排风 良 好 。 3.3.20 应 急 情 况 下 的 用 火 作 业 , 现 场 制 定 用 火 安 全 措 施 并确 认 合 格 后 , 由 现 场 总 指 挥 下 达 命 令 , 方 可 实 施 用 火 作 业 。 3.4 用 火 分 析。 3.4.1 当可 燃气体爆炸下 限大于4%时 , 分 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 格 ; 可 燃气体爆炸下 限小于4%时 , 分 析检测数据小于 0.2%为合 格 ; 在 生 产 、使 用 、储存氧气的 设 备 上 进 行 用 火 作 业 ,设 备 内氧含量不 应 超过23.4%。 对 采 用 惰性气体置 换 的 系统检测分 析, 不 得采 用 触媒燃烧 式 检测仪 直 接 进 行 检测。 3.4.2 用 火 分 析有 效 期 。用 火 分 析与 用 火 作 业 间 隔 一 般 不 超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