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章 增值税 1 .资料: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发出 7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 3台,每台不含税售价 300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 3510元。 (2)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 1台,金额为 245700元。合同规定 9月、10月、11月 3个月每月付款 81900元。 (3)委托某商场代销 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 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手续费按每台 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无销售。 (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 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该设备账面成本为 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5)外购原材料 1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6800元。 (6)进口原材料 1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 5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 5000元、建设基金 100元,装卸费 500元,取得运费发票。 要求:假设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款,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3×30000×17%+3510/(1+17%)×17%=15810元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本项目规定收款日期在 9、10、11三个月,八月份不确认收入,不须计税。 (3)委托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本项目未收到代销清单,不须计税。 (4)自制自用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本项目因没有同类货物的售价,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35000×(1+10%)=38500元 销项税额=38500×17%=6545元 (5)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6800元 (6)进口原材料须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同时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额和进口原材料后的运费应作进项税额计算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120000×(1+50%)=180000元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80000*17%=30600元 进项税额=30600+(5000+100)×7%=30957元 (7)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额=1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