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国务院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 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由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发给证书和标牌,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 (一) 法人的撤消、合并、解散; (二) 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三) 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