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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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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 2 第三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 4 第四章 贷款业务流程 ················ 6 第五章 附则 ···················· 10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 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 年版)》(见邮银发〔2014〕27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 贷款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 于 开 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 分 支 机构 。 第六条 本办法未 特 别 说 明 的事 项 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 2 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 贷款对象 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纳税评级 B 级(含 B 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 3 年(含 3 年)以上,拥有 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 2 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 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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