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 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损 害担 责 的原 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 人都 应依 法履 行环保义 务 。 第六 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 标 责 任 制和环保考 核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组织开展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静态和动态验收报告审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 (七)负责总公司环保统计工作。 第九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环保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环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