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要件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 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 期限与利率、费率 (一)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三)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职责 (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二)接受委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三)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 (四)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五)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六)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回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