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 理 实 物 贵 金 属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扩 大 我 行 个 人 金 融 产 品 服 务 范 围 , 促 进 实 物 贵 金 属 业 务 发展 , 加 强 对 实 物 贵 金 属 业 务 的 销 售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根 据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办 个 人 黄 金买 卖 业 务 的 批 复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和银 监 会 的 相关 规定 以及我 行 有关 规章制 度和实 施细则制 定 。 第 三条 本 办 法 适用于 我 行 及各分支机构。 第 四条 我 行 开 办 实 物 贵 金 属 业 务 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损害客户的 经济利益; (二 )有利于 完善银 行 的 整体服 务 功能, 提升银 行 的 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三)制 定 适用的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操作规程, 细化明确部门分工, 制定 产 品 销 售 、实 物 保管 与调拨、账务 处理 与资金 清算等工作的 操作细则等; (四)具备合格的 管 理 人 员 和业 务 人 员 ; (五)具备适合开 展 业 务 的 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 (六)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监 会 及总行 要求的 其他条 件。 第 五条 实 物 贵 金 属 业 务 的 服 务 对 象为 中 国 境内的 机构客户和个 人 客 2 户 。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代 理 实 物 贵 金 属 业 务 , 是 指 我 行 同 代 理 实 物 贵 金属 业 务 的 合 作 厂 商 ( 下 简 称 “贵 金 属 厂 商 ”)签订协议, 由我 行 代 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 行 向客户 销售实 物 贵 金 属 产品的 业 务 。 按照货物 所 有权归属 、货款的 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 、账务 处理 等的 不同 , 代 理 实 物 贵 金 属业 务 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 销模式。 我 行 根据贵 金 属 厂 商 的 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 确定不同 的 销售模式。 ( 一)经销模式:我 行 先行 向贵 金 属 厂 商 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 的 所 有权, 贵 金 属 厂 商 据此向我 行 供货并转让货物 所 有权, 我 行 自行 定价并对外销售, 未售出的 贵 金 属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