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制度管人理事,筑防腐坚实城墙 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胡锦涛同志的这一深刻论述,不仅揭示了反腐倡廉规律,而且对于构建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反腐工作更具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新形势下,制度建设将是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一大法宝,是反腐败的重要基石。 必须承认,我国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与制度建设的缺失和制度建设的理论预设不当有很大关系。俗话说的好,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其意思就是说,没有规则(即制度)的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这样一个朴素而重要的思想,可能没有人会认为它不正确,但它却一直在生活中被人们不应该地忽视了。何以有如此一说?比如我们历来反对腐败,可是为什么这些年来腐败没能有效遏止?社会学家可能把它归结到官员们的道德水平下降。但是,这只是表象的,真正的原因还是只能到制度里面去找(其实道德本身也是由一系列不成文的制度构成的,道德水平下降即意味着道德作为制度安排对人们的约束能力下降了)。当一个社会中腐败 2 现象司空见惯,只能说这个社会的制度对腐败行为缺乏约束,仅仅批判腐败官员的职业道德品质而不探求制度本身的缺陷是不可能有明显成效的。经济学家张五常有一句名言:“你要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又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是不可能的;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她离开我的卧室。”同样,在一个有利于腐败滋生的制度安排下,要官员们操守道德何其难也!如果有一套制度安排,可以约束官员根本没有腐败的想法,那么我们根本不必辛苦地教导官员们要操守道德。 二、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原因 制度是组织表现的基本形式,是维系一个组织有序活动的纽带。大多数基层组织并不是因为没有制度,而是不能将制度贯彻下去,执行到位。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制度的制定者,二是制度的实施者。制度本身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制度实施者的行为是主观能动的,制度难以执行除了客观的因素外,也有其人为的主观原因。 (一)、制度的制定留下漏洞 制度的制定留下的漏洞是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客观原因,主要表现为: 1、制度过于文字化、或者意义含糊。如在政务公开方面,有些地方的制度是这样规定的: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凡能够公开的一律要公开,但具体有哪些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