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 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 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 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 绩 欠佳,或品行不良 ,或发 现 其进入 公司前 有不法行为 者,可随 时停 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 到 后,试用开始前 ,应办妥 下列手续: (一)填 妥 本公司新进职员履 历表 。 (二)缴 验 学历证 件及身份 证 。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