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新) 新旧差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无差异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无差异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 —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 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 — 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 — 套期会计》、《企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 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2 同,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