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号(征求意见稿) 一、 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因部分处置或持有的股份被稀释等原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相应增加或减少,但仍采用权益法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将有关权益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出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资产重组等原因对原先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置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的规定确认所换入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进行后续计量。 二、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如何对年金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设立的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年金基金投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一)该类投资的业务目标是持有投资以获取合同现金流; (二)该类投资的合同条款使其风险仅限于在特定日期因尚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产生的现金流; (三)该类投资的现金流能够明确是用以偿付年金计划义务或其中特定部分义务。 企业对年金基金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在年金基金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公允价值。 三、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 T )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 BT 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 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3.合同中对所建造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移交的对象、合同总价款及其分期偿还等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 BT 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