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组织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农机大户、农机使用者或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是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推进农机专业服务社会化、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客观要求。一、当前我市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现状根据今年7月份的调查,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农机专业服务组织47个,其中已经依法登记的合作组织1个,其他农机服务队46个,主要为机耕、机收和抗旱服务队,均没有进行工商或民政登记注册,为机主组成的服务联合体,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大部分农机服务队机具使用率不高,发挥的效益较差。按照专业分类,全市有机收服务队1个,机耕服务队9个,抗旱服务队36个,其它类1个。全市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拥有成员712人,拥有机具714台套,资产总额331.6万元,服务农户数4813户,作业(服务)面积4.422、制定涉农建设项目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具体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哪些涉农建设项目、多大投入规模的建设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哪些条件、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才能获得建设项目,等等,都需要国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仍然采用目前通常的做法招标方式确定承建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都不可能获得涉农项目的建设。3、加大金融、国土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应当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小额信贷额度的基础上,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尤其对适合农机业主的10万元以内的机具,给予无抵押贷款的政策支持。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1页共2页在其成员之间开展内部资金融通活动。建议银监会进一步研究具体的扶持政策。按《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确定的住所,农民合作社一方面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征用土地,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一般都有农民承包,且绝大部分为耕地,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手续非常繁琐。因此国土部门应当在政策上出台具体措施予以支持。4、积极探索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新机制按照群众自愿、带机入会(股)、合作经营、收益分红的原则,建立起机具+合作的农机生产经营新机制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方式。以农机专合组织为平台,聚集和整合机具,形成相关农机具资源的最佳配置,在统一管理和调度的基础上,使农机具发挥出更高的效益,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农机专合组织要充分利用外联市场、内联千家万户的作用,打造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新品牌,闯出农机经营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新路子。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