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鼓舞总部经济进展工作总结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___关于鼓舞总部经济进展的若干意见》(政发〔__号),鼓舞和促进总部经济的进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第三条市总部经济进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进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进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进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进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进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___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二、总部认定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市产业进展政策;(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___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___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___%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第 1 页共 10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___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___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___万元人民币。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第六条对新设立企业可实行总部企业预认定制度。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如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资方专项说明(阐述申请依据),估计企业正式运营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先预认定为总部企业。预认定总部企业需在两年内通过正式的总部企业认定,否则取消预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