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工作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今年年底前,全市建设农民工创业园20个,其中辖区人口5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建设农民工创业园不得少于2个,超过50万人的县、市建设农民工创业园不得少于3个,2008年省批准建立的8个农民工创业园务必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建筑面积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进驻企业要达到10户以上,吸纳就业人数要达到200人以上。农民工创业园要选择在人口和企业比较集中、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规划一块土地集中使用,筹集资金建设厂房后租赁给农民工创业者,或由农民工创业者自行建厂经营;也可对闲置厂房、仓库和撤并乡镇腾出的乡镇政府大院进行改造修缮,租赁给农民工创业者;还可对现有农民工创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整合扩容,形成农民工创业园。要尽量引导同业集中创业,形成产业集群。二、落实扶持政策(一)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免场地费。(三)对符合条件领取《**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农民工自愿组织起来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分别按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四)对进入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或经济实体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第1页共3页(五)符合条件领取《**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属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微型企业在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可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三、强化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完成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目标任务,今年市将把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就业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摆上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要建立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工作小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建设需要。各级劳动、发展改革、工业、农业、城建、国土、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好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如期完成并发挥作用。(二)加强创业培训。加强培训体系建设,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各地要积极组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和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开展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回乡创业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农村劳动者和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人员提供创业培训补贴。规范培训标准,完善培训模式,根据农村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创业意识培训、创业综合培训、提升创业培训和创业加技能培训。采取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提高创业培训水平和质量。(三)完善服务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农民工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降低创业门槛。积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的“绿色通道”。健全创业指导服第2页共3页务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农民工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要指导农民工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