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中心基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项基金。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各乡(镇)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部门在农业银行设置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本办法施行后,原由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历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指定的金融机构征收,已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划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第五条县指定的金融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第六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并取得参保登记证件。第七条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的参保登记内容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前,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的 30 日内到主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手续。第八条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金融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情况共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统一核定,核定后三家共同签字确认,由县社保部门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把核定后的保险费缴费名单及相关数据作为下年度的缴费依据交金融机构负责征收。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或缴费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月 20 日前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月 25 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书面通知金融机构。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核定缴费基数公布。第十条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收入全部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