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电话邮编:XX 市商座oxxx-xxxxxxXXXXXX验资报告XXX 会验字(2011)第 010 号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筹):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 2011 年 1 月 20 日止由 XXXXXX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贵公司(筹)本次变更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0 元。根据 XXXXXX 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30 日及 2011 年 1 月 19 日股东会决议及贵公司(筹)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变更后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0 元,由 XXXXXX 有限公司全体出资人以其拥有的 XXXXXX 有限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合认购。经我们审验,截至 2011 年 1 月 20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 XXXXXX 有限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人民币 20000000.00 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中的 20000000.00 元按 1:1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数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总计股本人民币 20000000.00 元。此外,我们注意到:(一)贵公司(筹)与净资产相关的资产尚未办理相关权属的更名手续,与净资产相关的负债尚未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贵公司(筹)已承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三个月内办妥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的更名、变更手续。(二)XXXXXX 有限公司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已经XX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 XXX 会审字(2011)C006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价值为 20000000.00 元。(三)XXXXXX 有限公司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已经XXXXXX 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评估并由其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 XXX 评报字[2011]第 XXX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