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
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第1页共3页8、企业制度建设
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