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XX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使龙头企业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及《XX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专家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XX市范围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办法,不搞“一刀切”和强行申报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第1页共4页总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其它的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对农民增收有较大带动能力或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规模标准
4、企业效益
企业年实现利税额要在15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在200万元以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