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用地管控工作意见如市里出台相关规定,本意见为试行意见。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并已建成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按本意见完善手续。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加强农业产业化用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一、农业产业化用地的范围标准依法成片经营农用土地50亩以上,农业产业化用地是指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且集中用于发展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化生态农业项目建设,包括生产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和附属建设用地。一)提供初级农副产品的用地。生产农用地。指不需要修建建(构)筑物只在农用地上进行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二)或使用建筑材料但不破坏地表土层并易于垦复的温室大棚、附属绿化隔离带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池塘、沟渠)畜禽用水设施、畜禽圈舍等用地。设施农用地。指为农业产业化生产服务配套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凡不需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三)修建管理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用地;规模化生态农业区内,附属建设用地。指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建筑物用地。具体包括:规模化种植场、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区内。修建管理用房、生活用房和农业生态休闲、旅游设施等建筑用地。规模化种植场、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区的农业产业化附属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经营土地总规模的3%以内,总面积不得超过20亩;规模化生态农业区附属建设用地面积控第1页共3页制在经营土地总规模的5%以内,总面积不得超过100亩。二、农业产业化用地的管理要求一)实行分类管理。生产农用地和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附属建设用地按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所需用地指标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调剂解决)理。二)应选择在城镇规划区规划范围以外,严格规划控制。集中发展规模化种植场、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区、规模化生态农业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要求,应尽量占用荒坡贫瘠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两江XX县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发展规模化种植场、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场、规范化生态农业区。三)严禁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名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设施农用地和附属建设用地上修建的所有建(构)筑物一律不得转让。加强用途管理。严格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用途管理。四)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流转土地。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等土地流转合法方式取得农业产业化用地。流转年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三、农业产业化用地的审批程序一)生产农用地按照“三不变”原则经营农用土地。通过出租、转包等形式取得生产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二)设施农用地和附属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1.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向所在镇政府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和选址意向。2.项目选址。镇政府根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市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以及城镇规划等提出选址意见。凡申请使用农业产业化附属建设用地的还应单独向区规划部门申报出具农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出具审核意见。申办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区的企业或个人,3.项目审核。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布局审查和核准。第2页共3页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前,应先向区环保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环评审查,由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环评审查意见。申请用地审批。4.用地审批。项目业主向区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报审批表、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协议、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项目区1500地形图(标注流转土地红线和平面布置)勘测定界报告等资料。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复耕保证金。复耕保证金由项目所在镇代管,1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