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用地管控工作意见如市里出台相关规定,本意见为试行意见
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并已建成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按本意见完善手续
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加强农业产业化用地管理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农业产业化用地的范围标准依法成片经营农用土地50亩以上,农业产业化用地是指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且集中用于发展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化生态农业项目建设,包括生产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和附属建设用地
一)提供初级农副产品的用地
指不需要修建建(构)筑物只在农用地上进行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
二)或使用建筑材料但不破坏地表土层并易于垦复的温室大棚、附属绿化隔离带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池塘、沟渠)畜禽用水设施、畜禽圈舍等用地
指为农业产业化生产服务配套的设施用地
具体包括:凡不需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
三)修建管理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用地;规模化生态农业区内,附属建设用地
指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建筑物用地
具体包括:规模化种植场、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区内
修建管理用房、生活用房和农业生态休闲、旅游设施等建筑用地
规模化种植场、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区的农业产业化附属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经营土地总规模的3%以内,总面积不得超过20亩;规模化生态农业区附属建设用地面积控第1页共3页制在经营土地总规模的5%以内,总面积不得超过100亩
二、农业产业化用地的管理要求一)实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