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若干规定》(衡政发[2003]12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XX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社会资源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面推进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建设,确保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增效的目标
第三条XX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企业改建、扩建、技术设备更新、种子种苗等项目建设
在市财政设立XX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专户,从今年起至本届政府届满,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调度和监督
第四条XX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主要用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更新技术设备等生产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根据《XX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评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XX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二)市本级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切块安排300万元;(三)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2003年、2004年已安排的1200万元划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2003年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安排的600万元、2004年安排到农业示范园的600万元);第1页共6页(四)根据《关于推进XX市工业化进程的若干规定》(衡政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享受工业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五)中央财政、省财政投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