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经营管理模式权益保障研究摘要。农业合作经营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解决小农生产和大市场矛盾,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而制约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壮大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农民收益偏低、权益保障不足、利益分配机制不能有效调动经济增长。本文从我国农业合作经营模式的现状出发,兼顾经济效率和权益保障,深入研究了合作经营管理模式下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力图改变过去“能人带头”模式所带来的问题。关键词:农业合作;经营管理;农民;权益保障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农业合作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增长,农业合作社也要从数量增长发展到质量提升阶段。长期以来,利益分配问题都是制约我国农业合作经营管理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农业合作社之所以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就是因为对农民权益保障研究不足,导致集体经济生产力没有得到有效解放,农民束手束脚,不能真正参与到生产经营当中。农业是弱势产业,抗风险能力差而资本收益率低,这是一个世界性课题。农业合作社自负盈亏就必然面临市场风险,由于农业经济在市场、资本、人才、技术和环境配套等诸多方面处于劣势,在市场经营中就更处于不利地位。而农业合作经营管理模式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委托代理关系繁杂,产权不清,加上内部利益配置不能够提高合作经营的积极性,这就使农民更难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农业合作经济必须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根本(一)农民权益保障是农业合作经营管理的根本使命。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随着资本积累,在竞争中大资本比小资本更有竞争力。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原因是农业不是资本青睐型行业,市场和企业都不是为农民利益而服务,而是以追求资本增值为目的。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目的是为保护农业弱势产业在市场中处于不利竞争的局面,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农民议价能力和农产品竞争力,应对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改变农民增产不增收的困境。农业合作经营概念自古有之,古代农民经济力第1页共8页量薄弱,婚丧嫁娶尚且不能自给,因此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纽带,结成了合会。现代合作社的先驱被认为社1844年在英国创建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其目的是集体低价购进商品,改善社员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1849年,雷发巽为解决灾害农民借贷困难,在德国维耶布什镇创办农村信用合作社。1909年东欧犹太移民为了保障集体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以色列建立了第一个基布兹。由此可见,人类不同历史阶段的合作社都是为了保障农民权益,这是农业合作社和以资本逐利为目的的企业的根本不同。(二)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生产力飞跃的基础保障。从商鞅变法到公司的诞生,人类历史的飞跃无一不是组织利益分配模式的巨大创新,家庭联产承包制极大程度解放了生产力,实现先富带动后富,一举解决了困扰中国人几千年的温饱问题,开启了小康之路。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着共同富裕的伟大使命,农业合作经营管理模式能否再一次创造经济奇迹,关键取决于利益分配机制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实现规模经济。我国农业合作社以农村能人和产业大户为主要投资者,这种模式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广大农民参与程度低,自然也无法实现生产力的飞跃。只有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农业规模经济的效应和农民个人主观能动性才能并举,农业合作社效率才能够最大化。研究表明,利润返还是合作社绩效的关键因素,合作社分配越公平,经济效益越好,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每个社员才能够无后顾之忧,甩开膀子干,如果成员之间利益冲突,多劳少得,存在利益侵占,不能共担风险,那么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就不足,规模经济的优势就不能建立。要实现从小岗村模式到华西村模式的飞跃,既要利用集体经济的模式建立早期竞争优势,又要利用市场经济模式实现产业升级。(三)农民收益是衡量农业合作经济成败的关键所在。农业合作社必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衡量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的根本就是以增加农民收益为中心。我国许多合作社面临高合作成本和低合作收益的困境,合作经营管理的成本高,而一年到头看不见实际的收益增加。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