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页共14页(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