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管理兽用生物制品工作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XX年第2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本市贯彻《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凡在本市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实行的批签发制度,在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销售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一)凡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并必须取得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活动
发证工作程序,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附件一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或作出专门供应规定的疫苗品种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
(二)凡在本市经营非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管理制度,取得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三)凡本市养殖场自购疫苗,必须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附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养殖场自购疫苗资格时,应同时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核发《**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
《**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和具有供第1页共3页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仅供本场自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
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以服务、赠送、合作等任何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