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规模化生猪养殖工作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20号)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茶叶生猪烤烟中药材蔬菜五大产业及蚕桑后续产业的决定》([2006]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供地原则1、企业和个户规模化生猪养殖所需用地,必须符合**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鼓励企业、个户规模化生猪养殖时充分利用乡(镇)村办企业闲置土地、废弃地、空闲地、原有宅基地、空置房屋、圈舍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供地政策1、企业生猪养殖在200头以上,个户生猪养殖在20头以上的,经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其养殖数量、投资金额、建筑结构、供地面积、圈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和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建设规模进行审核备案后视为规模化养殖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生猪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生猪养殖需用地的,实行分类管理,圈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第1页共3页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予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