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异地务工维权工作调研浅谈如何搞好农民工异地务工活动自身维权工作编者按。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但由于多数农民工外出未经过岗前技能及法律知识培训,外出务工只能从事一些危险性的工作。因而伤亡事故不断发生,危及着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稳定,应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尽快建立一套农民异地务工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今后凡外出务工必须经过岗前技能及法律知识培训,这样既能适应工作需要,又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此,**县司法局副局长王西兵同志在工作实践中,对本县农民异地务工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撰写了调研文章,所提出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者从农村逐渐流入城市或厂矿企业从事异地务工活动,这无疑为我县农民增收,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但农民工从事务工活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我县外出务工人员缺乏岗前劳动技能培训。近年来,我县有70%的农民工外出从事异地务工活动前尚未通过劳动技能培训,他们赴异地后大多数人员都是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矿产采掘生产活动,此工种是一种高危险工作,很容易出现农民工伤亡事故。据调查统计:我县**镇20XX年赴异地从事务工活动的农民工有4500人,结果在异地从事矿产采掘生产活动中,因矿山企业发生不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死亡31人,占**镇20XX年外出务工人员的0.68%,占**镇全镇人口14471人的2.14‰;东木乡木王村20XX年赴异地从事务工活动的农民工有480人,结果在异地从事矿产采掘生产活动中,因矿山企业发生不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5人,占木乡木王村20XX年外出务工人员的1%,占木王村全村总人口20XX人的2.5‰。以上数据表明,我县农民工外出务工人员缺乏上岗前多种劳动技能培训,仅靠农民工外出从事单一的技术含量较低的矿产采掘活动,不仅造成农民工死亡率太高,而且给农民工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第1页共3页当地社会增加了负担及一些不稳定因素。二是农民工异地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能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我县农民工在异地从事劳动活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都是雇请自己及其亲属所在地的村、组干部奔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维权,然而赴异地处理死亡事故的村、组干部一方面缺乏对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不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致使维权工作不到位,导致伤亡事故处理结果与国家赔偿标准相差甚远,从而损害了农民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伤亡亲属维权的村、组干部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在为伤亡亲属实施伤亡事故索赔后,违法向受害人的的亲属收取高额费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农民工在异地从事务工活动中缺乏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我县一些农民工在异地从事务工活动中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显得十分淡薄。一方面是一些农民工在异地从事务工活动过程中不依法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确定合法的劳动关系,结果在劳动中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时,缺乏有力证据实施法律程序维权;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工在异地从事务工时选择矿山企业不慎重,一些农民工赴异地后急于进企业挣钱,不问矿山企业性质和安全设备状况,盲目选择到安全保障系数低和采矿证件不全或者无任何采矿证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劳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如何搞好农民工异地务工活动的自身维权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农民工外出务工前,应积极参加我县有关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种劳动技能岗前培训班学习,从而掌握多种劳动技能,拓宽异地务工择业范围和渠道,尽量避免选择技术含量较低的高危险作业工种,有效预防劳动中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二、农民工在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要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依法维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是依照法律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核准从事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第2页共3页体和公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