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部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XX县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市辖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三)市或者县、区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综合开发区的耕地;(五)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七)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农田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1页共3页第六条(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市下达给县、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25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县、区下达给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