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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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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农 村 违 法 违 章 用 地 处 理 和 土 地 产 权 管 理 , 做好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 依 法 保 障 农 村 村 民 的 合法 土 地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 土 地 登 记 办法 》、《 确 定土 地 所用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若干规定》、《 关于加 快推进农 村 集体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通知》(国 土 资发 [2011]60 号)、《 关于农 村 集体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的 若干意见》(国 土 资发 [2011]178 号)、《 关于规范农 村 宅 基 地管 理 切实破解农 民 建房难的 意见》 ﹙浙政办发〔2014〕46 号﹚和 《 关于加 快推进全省农 村 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的 意见》(浙政办发[2004]73 号)等法 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 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 适用 于全县范围的 集体土 地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管 理 ,县人 民 政府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 二条 个人 依 法 使 用 农 民 集体土 地 建造的 住宅 的 , 可依 法确 定集体土 地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第 三条 本办法 所称宅 基 地 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村 集体所有土 地 宅 基 地 , 以建筑物 、构筑物 占用 为 形式的 住宅 用 地 , 不包括农 民 家庭农 业生产 用 房用 地 。 2 第 四 条 宅 基 地 登 记 发 证 , 严 格 执 行 一 户 一 宅 、法定面积原则。 一 户 一 宅 法定面积是指农村村民一 户 只能拥有一 处宅 基 地 ,其宅 基 地 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 五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 政辖区的宅 基 地 调查和土地 权属来源依据的审核及违法违章用地 补办用地 手续的审核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宅 基 地 调查,承办违法违章用地 补办手续和土地 确权登 记 。 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承办相关手续, 共同推进农村宅 基 地 登 记 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宅认定和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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