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3: 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部 控制)鉴证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与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的定义一致。 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内部控制鉴证不能减轻管理层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时,应当将本指引与中 2 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相关准则结合使用。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在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 控制是否能够为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 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应被认定为无效;即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内部控制也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执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截至评估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提供合理保证,并作为支持鉴证意见的基础。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范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 第二章 制定鉴证计划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计划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督导。 第十条 在制定鉴证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是否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程序的影响: 3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业务时了解的内部控制情况; (二)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 (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事项,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 结构; (四)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五)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风险以及与确定重大缺陷相关的其 他因素所作的初步判断; (六)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