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36 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 年12 月2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财 政 部 部 长 肖 捷 2017年12 月18 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 部 门 。 中 央 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 社 会保障 部 。 跨 省 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 部 所在地省 级人民 政 府 人力资源 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