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序号 前置条件 负责部门 设定依据 一、法律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5 项) 1 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 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 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 通 过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3 洪 水 影 响 评价 水 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 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内 建设非 防 洪 建设项目,应当就 洪 水 对建设项目可 能产生的影 响 和建设项目对防 洪 可 能产生的影 响 作出 评价 ,编 制洪 水 影 响评价 报告 ,提出 防 御 措 施 。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 究 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 本 建设程 序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 具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 水 影 响 评价 报告 。 4 环 境 影 响 评价 审环 境 保 护 行政主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 影 响 评价 法》 批文件 门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