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粮田经营工作意见各区(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去年以来,各区县高度重视农业和粮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粮食生产能力,增加了粮农收入
为进一步稳定本市粮食生产,鼓励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坚持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完善粮食生产直补政策,把扶持粮食生产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相结合,积极引导和鼓励粮田向专业粮农或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流转,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和集聚作用,加快推进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高粮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增加种粮农户的经济收益,稳定本市粮食生产能力,提升本市粮食生产水平
二、适用范围和扶持对象(一)适用范围在规划的设施粮田建设区域内,实行连片种植水稻的耕地
(二)扶持对象凡实行统一耕作、统一植保、统一供种、统一排灌,且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知识,粮田经营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专业粮农或粮田经营规模在20公顷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农场
三、扶持政策凡粮田经营权流转期限自20XX年起5年以上的专业粮农或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提高到每年每亩100元;(二)农机作业服务补贴每年每亩50元;(三)施用有机肥补贴每吨250元
上述(一)、第1页共2页(二)项市区两级政府补贴资金,根据区县财力情况,实行差别政策
闵行、XX县区两区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四区市财政承担二分之一,南汇、奉贤两区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XX县区市财政承担五分之四,XX县区全额由市财政承担
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完善粮田经营权流转机制
向规模经营集中的粮田的流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流入方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