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字[1996]19号 颁布时间:1996-6-17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 进基层 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 断 提高会计 工作水平。 国务院 各业务主 管部门 根据职责权 限 管理本部门 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机构; 不 具 备单独 设置会计机构条件 的,应当在 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 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在 有关机构中配备专 职会计人员,应当在 专 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 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