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合伙人管理,完善合伙人队伍建设,构建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特征、有益于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合伙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所合伙人协议,制定《合伙人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执业证书;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或经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委员会批准外派其他机构工作; (三)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执业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 (四)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60 周岁以上者担任合伙人须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六)具有团队意识、大局意识,有事业心、人品 正直 、全 心全 意为本事务所工作; (七 )具有良 好 的组 织 能 力 和协调 能 力 ; (八 )合伙人会议认为必 要 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合伙人享 有如 下 权 利 : (一)参 加 或委托 代 理人参 加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 所议事项 发表 意见 ,对议案 进 行表 决; (二)选 举 、被选 举 为执行合伙人; (三)查 阅 事务所账 簿 、合伙人会议记 录 ,了 解 事务所经营 状 况 和财务情 况 ;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约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忠实履行本所合伙协议; (二)按照协本所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其他合伙人; (四)未经合伙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