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规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四XX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政综64号)精神,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一)本暂行规定实施范围为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8号)下发之后(即年月19日)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且耕地被征收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本县在册农业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依法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情况原始档案资料为依据),政府累计征收耕地面积达到该家庭耕地承包面积70%及以上的;2、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被征收耕地面积累计达到全村(组)耕地面积70%及以上的
(二)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或已实行10%村集体土地留成作为失地农民永久性收入保障的,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三)征地前,县政府将组织国土、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户承包的耕地面积、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面积进行实地丈量核实
若实地丈量面积与承包经营权证或原始档案以及统计、农业部门数据不相吻合的,以实地丈量的为准
二、保障方式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被第1页共4页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以上一种保障方式,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三、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一)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