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设 备 8. 1 一 般 规 定 8. 1. 1 住 宅 应 设 室 内 给 水 排 水 系 统 。 8. 1. 2 严 寒 地 区 和 寒 冷 地 区 的 住 宅 应 设 采 暖 设 施 。 8. 1. 3 住 宅 应 设 照 明 供 电 系 统 。 8. 1. 4 住 宅 的 给 水 总 立 管 、 雨 水 立 管 、 消 防 立 管 、 采 暖 供 回 水 总 立 管 和 电 气 、 电 信 干线 (管 ), 不 应 布 置 在 套 内 。 公 共 功 能 的 阀 门 、 电 气 设 备 和 用 于 总 体 调 节 和 检 修 的 部 件 ,应 设 在 共 用 部 位 。 8. 1. 5 住 宅 的 水 表 、 电 能 表 、 热 量 表 和 燃 气 表 的 设 置 应 便 于 管 理 。 8 .2 给水排水 8. 2. 1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和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的 水 质 、 管 道 直 饮 水 系 统 的 水 质 和 生 活 杂 用 水 系统 的 水 质 均 应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 8. 2. 2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应 充 分 利 用 城 镇 给 水 管 网 的 水 压 直 接 供 水 。 8. 2. 3 生 活 饮 用 水 供 水 设 施 和 管 道 的 设 置 , 应 保 证 二 次 供 水 的 使 用 要 求 。 供 水 管 道 、阀 门 和 配 件 应 符 合 耐 腐 蚀 和 耐 压 的 要 求 。 8. 2. 4 套 内 分 户 用 水 点 的 给 水 压 力 不 应 小 于 0.05MPa, 入 户 管 的 给 水 压 力 不 应 大 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 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 6L 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