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城 市 住 宅 建 设 量 大 面 广 , 关 系 到 广 大 城 市 居 民 的 切 身 利 益 , 同 时 , 住 宅 建设 要 求 投 入 大 量 资 金 、 土 地 和 建 材 等 资 源 , 如 何 根 据 我 国 国 情 合 理 地 使 用 权 有 限的 资 金 和 资 源 , 以 满 足 广 大 人 民 对 住 房 的 要 求 , 保 障 居 民 最 低 限 度 的 居 住 条 件 ,提 高 城 市 住 宅 功 能 质 量 , 使 住 宅 设 计 符 合 适 用 、 安 全 、 卫 生 、 经 济 等 基 本 要 求 ,是 制 定 本 规 范 的 目 的 。 原 《 住 宅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 GBJ96 86是 国 家 计 委 于 1986年 颁布 实 施 的 , 执 行 已 有 12年 。 原 规 范 是 在 1983年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住 宅 建 设 标 准 基 础 上制 定 的 ,在 改 善 城 市 居 民 的 住 房 条 件 、提 高 住 宅 设 计 质 量 方 面 无 疑 起 了 重 大 作 用 。但 是 ,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提 高 , 原 规 范 一些条 文已 不 适 应当前对 城 市 住 宅 提 高 质 量 的 要 求 , 国 家 制 定 了 新的 城 市 住 宅 建 设 标 准 , 与此相适应, 本 规 范 也应修订, 个性不 适 用 的 条 文, 补充新的 内容。 同 时 , 为加强立法,使 本 规 范 具有 强制 性法规 的 性质 , 增加了 监督、 执 行 规 范 的 保 证措施 , 扩充了 各专业的 内容, 使 其成为综合 性的 设 计 法规 , 规 定 了 设 计 中基 本 的 低 限 要 求 , 并具有 一定 的 技术管理 内容, 实 施 后必将进一步保 证住 宅 设 计 质 量 , 促进城 市 住 宅 建设 健康发 展 。 1.0.2 随 着 住 房 制 度 的 改 革和 住 宅 商品化, 城 市 住 宅 已 不 再是 单一标 准 的 集合 式住 宅 模式, 目 前除了 大 量 的 中、 低 档标 准 的 城 市 普通住 宅 外, 尚有 标 准 较高 的 住宅 , 其形式有 独立式住 宅 、 并联式住 宅 等 等 , 按层数分也有 从低 层到 高 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