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一条 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用 要求外,其生产环境还应当满足本附录的要求
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参见下表: 表 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
5μm ≥5μm 沉降菌数/皿 100 级 3,500 0 1 10,000 级 350,000 2,000 3 100,000 级 3,500,000 20,000 10 第二条 企业应当明确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
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 10,000 级环境下进行,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符合防护规定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 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 100,000 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
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在清洁环境(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中进行
第三条 厂房应当具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
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第五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 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六条 洁净区应当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第七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