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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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的就是,问那么多干嘛,我在你身边,你还走错路
不能给你幸福是我的错,但谁让你不幸福,我 TMD去砍了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编辑本段第二章 供 电 方 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
低压供电:单相为 220伏,三相为 380伏; 2
高压供电:为 10、35(66)、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 3千伏或 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 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 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 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