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生产用地管理意见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生态高效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农田特别是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和经济果林地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根据XX省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XX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设施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房地资规562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内容设施农田主要包括设施粮田、设施菜田以及经济果林地,是指通过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形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规模(50亩以上)连片、农田平整、排灌通畅、设施配置合理的高产稳产农田
农田生产辅助设施,是指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粮食、农资、农机具、冷藏、整理、包装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设施农田内新设立的生产辅助设施,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尽量不占用耕地,用地规模应与农业生产需要相适应
三、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设施粮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粮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
3%(2平方米/亩)以下(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其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
9%(6平方米/亩)以上(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经济果林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参照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标准
四、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1、申请:第1页共3页(1)申请对象
注册在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2)对确需新建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由所在镇或建设单位将拟建设项目相关的位置图、项目名称、功能和设施农田及设施的现状情况等资料,向区农委提出申请
(3)申请建设生产辅助设施,符合文件要求的,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文件范围外的,若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