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绿色发展法律机制探讨摘要。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与传统农业发展模式密切相关,而主导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的法律规范是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法制原因。农业绿色发展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但现行的法律规范无法为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生态环境硬约束下的发展,是传统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抵触的发展方式,需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法律机制应从基本制度体系、机制安排与责任保障等方面进行建构与完善。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农业绿色发展;农业生态环境土壤重金属污染频发、地表水污染、耕地退化等传统农业发展模式所导致的环境问题不仅直接威胁民众身体健康,也使农业发展遭遇难以逾越的瓶颈,这既是对农村可持续发展潜力的考验,也是对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考验。尽管发展永远是硬道理,但在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降低或减少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和谐共生,是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解决农业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就必然要求对农业进行生态风险规制与环境污染治理,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本出路,而相应的法律机制是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基本保障。一、现行农业发展法律机制之检视现行农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围绕土地产权的变动与保护所形成的一系列农业法律规范,其以经济效益优先为发展理念,以私权利为本位,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是个体主义法律价值观的体现。梳理现行的关于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对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等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是对大气、水等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都是以经济效益优先为中心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只不过是在立法目的的表述上有所不同。有的是为了促进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如《土地管理法(1986)》旨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草原法(1985)》旨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第1页共10页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渔业法(1986)》旨在“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水污染防治法(1984)》旨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的是为了满足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农业法(20XX)》旨在“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法(20XX)》旨在“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森林法(1979)》旨在“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林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环境保护法(1979)》旨在“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检视现行的关于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其不仅缺乏“山水林田湖草是统一生命共同体”的“绿色发展”理念,也缺失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内容的、限制行为主体过度行使私权利的制度规范,更缺少对环境资源利用人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行为的环境行政监管,在此意义上,这些法律制度对引发农业生态环境危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详言之,既有法律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其一,从整体法律体系上,农业绿色发展理念尚未纳入立法布局,现行立法既缺乏全局性、统一性、长远性、专门性,也缺乏综合治理思路;既缺乏绿色发展的价值理念,也缺乏系统保护与治理的价值观;既缺乏政策与法律的兼容性,更缺乏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单行法与单行法之间以及部门性与单行性之间的协同效应,进而从整体上影响了对农业绿色发展的规范效果[1]。其二,从立法价值理念上,农业法律的制定大多缺乏生态文明理念与保护优先原则的指导,在当前绿色发展的推进过程中,既没有形成农业发展的持续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前置性、不同产业发展的协调性的立法设计,也缺乏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模式的科学探寻[2]。其三,从发展、保护与防治的法律关系上,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制,没有从根本上体现“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统一生命共同体”的发展理念,不仅造成了农业法治建设、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