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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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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代 理 人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保 险 代 理 人 行 为 , 维 护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 促 进 保 险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保 险 代 理 人 是 指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委 托 , 向 保 险 人 收 取 代 理 手 续 费 , 并 在 保 险人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代 为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保 险 代 理 人 包 括 专 业 代 理 人 、 兼 业 代 理 人 和 个 人 代 理 人 。 第 四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 经 营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的 保 险代 理 人 , 均 适 用 本 规 定 。 第 五 条 保 险 代 理 人 从 事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遵 循 自 愿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第 六 条 保 险 代 理 人 在 保 险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的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 第 七 条 保 险 代 理 人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 任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第 二 章 资 格 第 八条 从 事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的 人 员必 须 参加保 险 代 理 人 资 格考试 , 并 获得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颁发 的 《 保 险 代 理 人 资 格证书》( 以下简称《 资 格证书》)。 第 九条 凡 年满十八周岁、 具有 高中 以上学历或 同等学历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民 ,均 可报名参加保 险 代 理 人 资 格考试 。 第 十条 保 险 代 理 人 资 格考试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授 权 的 机构组织实 施。 第 十一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 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 ( 以下简称省级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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