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2012年7月23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
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
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 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