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一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甲 方 合 同 编 号 : 委 托 人 : ( 简 称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合 同 编 号 : 代 理 人 : ( 简 称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许 可 证 编 号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保 险 代 理 人 管理 规定 ( 试行)》 等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行政规章,经甲 、乙 双方 协商 同 意,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为办理 保 险业 务。具体协议如下: 一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保 险 代 理 行 为 合 法 、公正、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 法 》、《保 险兼业代 理 管理 暂行 办法 》及中国保 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建立代 理 关系和保 险 代 理 合 作事宜协商一 致,达成本合 同。 第 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 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具有保 险 代 理 资格的专门人员为 甲方代 办保 险 业务,甲方按本合 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 理 佣金。 第 三条 本合 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 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 同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 第 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的地域范围、险 种 、及权限 : 代 理 地域范围 险 种 名 称 最 高 代 理 保 额 代 理 地域范围 险 种 名 称 最 高 代 理 保 额 浙 江 省 工 程 机 械设 备 保 险及其附 加险 第 五 条 代 理 的业务范围: ( 一 ) 代 理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指导 被 保 险 人填 写 投 保 单 、附 表 及批 改 申 请 书 ; ( 二) 代 理 收 取 代 理 险 种 的保 险 费 ; ( 三) 报 案 。对 所 代 理 的保 险 业务,如 发 生 保 险 事故 ,乙方须 在接到 被 保 险人报 案 后 告 知 被 保 险 人在 24 小 时内及时向甲方报 案 。 第 六 条 甲方如 需 委托乙方代 理 机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