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一 某 贫 困 地 区 的 小 波 和 小 青 相 约 来 到 广 东 深 圳 打 工 , 准 备 新 的 生 活 。 由 于 两 人在 一 起 工 作 , 便 自 然 而 然 的 产 生 了 感 情 。 数 年 后 , 随 着 两 人 感 情 的 加 深 , 两 个 人便 于 1999 年 5 月 以 夫 妻 的 名 义 开 始 了 同 居 的 生 活 , 但 是 并 未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 随后 两 人 做 起 了 小 生 意 , 有 了 一 点 积 蓄 , 为 了 取 得 更 好 的 保 障 , 小 波 在2003 年 的时 候 , 在 取 得 女 友 小 青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为 小 青 向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买 了 一 份10 年期 限 的 保 险 ,保 险 金 额 为 20 万 元 。小 波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指 定 受 益 人 为 自 己 和 小 青 。购 买 保 险 后 不 久 , 不 幸 的 事 发 生 了 , 小 青 在 回 老 家 的 路 上 遭 遇 车 祸 不 治身亡, 从此两 人 阴阳两 隔。 得 知此事 的 小 波 悲痛万 分, 小 波 在 情 绪稍微平稳后 , 便 以 受 益人 的 身份 向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申请给付保 险 金 。 然 而 ,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拒绝给付保 险 金 , 给出的 原因是 小 波 与被保 险 人 的 婚 姻形式不 符合 法律规定 。 小 波 没能索赔成功, 走投无路 , 便 想到 向 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希望通过法律来 获得 他应有的 权利。 问题: 1、小 波 的 索赔是 否合 理, 为 什么? 2、保 险 公 司 的 做 法是 否正确, 为 什么? 3、小 波 的 请求为 什么会遭 到 保 险 公 司 拒绝? 4、本案 应如何处理? 答案 : 1、不 合 理, 我国《保 险 法》第31 条规定 :“投保 人 对下列成员具有 保 险 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 、父母;③前项以 外与投保 人 有 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 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 人 有 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 以 外, 被保 险 人 同 意 投保 人 为 其订立合 同 , 视为 投保 人 对被保 险 人 具有 保 险 利益 。 订立合同 时 , 投保 人 对被保...